南投縣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章程
081.08.31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南投縣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南投縣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南投市三和里中山南街37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協助會員銷售手工藝品之事項。 十二、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十三、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手工藝業及修護配送之相關業之勞工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准入會會員離職則喪失會員資格,應即辦理退會。 第九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及依照規定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如積欠會費及保費,經本會通知限期繳納,而仍不繳納之會員由本會以欠費處理呈報勞、健保局,於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表決、複決、選舉、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第九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十二條:工會章程之修改、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或除名時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並應繳還一切會員憑證,已繳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館修繕基金等一律不予退還。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應推選理事長一人,監事會應推選監事召集人一人。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中年滿二十歲者選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其產生辦法依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監事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 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聘任辦理會務人員得支薪津。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秉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并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廿二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員代表大會,并辦理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 三、編訂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 五、處理其他重要會務。 第廿三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并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開理事會議并擔任主席。 三、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查本會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二、審核本會之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有關糾舉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監事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議案。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三、召開監事會議并擔任之主席。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廿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長召集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ㄧ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監事會臨時會議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 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提經理、監事會決議後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財 物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本會入會定為每一會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正。 二、經常會費:本會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正。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六款應由理事會擬具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徵收之。 第卅二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其會計制度依政府規定辦理,本會經費收支及財務狀況除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連同憑證送監事會審查外,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及監事會再審查一次,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制經費收支決算書連同財產目錄及財務狀況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自第十屆施行,修正時亦同。 |